征收土地公告
  • 2024-01-15 18:16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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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6日以粤府土审(授)﹝2023﹞221号批复,同意我区征收滨海街道上头、林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4248公顷作为汕头市濠江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汕头市滨海临港产业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滨海街道上头、林后经济联合社辖区内的集体土地15.4248公顷(详见位置示意图)。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14.3540公顷(其中耕地8.9724公顷、园地0.0498公顷、林地2.1309公顷、草地2.3424公顷、其他农用地0.8585公顷,不涉及水田及可调整地类),建设用地1.0704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为濠江区滨海街道上头经济联合社12.7186公顷,林后经济联合社2.7062公顷,总面积15.424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等有关规定,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采用落地及折算货币的方式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由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园区办公室与被征地经济联合社按补偿协议执行。征地补偿总额为6478.4160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如下: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和

    劳力安置费

    (万元)

    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

    (万元)

    上头经济

    联合社

    12.7186

    2604.1334

    2737.6786

    林后经济

    联合社

    2.7062

    554.0945

    582.5095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留用地安置办法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5%提计,面积2.3137公顷,作为滨海街道上头、林后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其中上头经济联合社1.9078公顷,1.1676公顷划留用地涉及农转用和征转为国有性质手续已在汕头市濠江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落实,具体划留用地位置以批准划留用地红线范围为准,剩余0.7402公顷划留用地以货币补偿的方式折算补偿,补偿标准为600万元/公顷,折合444.1200万元;林后经济联合社0.4059公顷划留用地,已在《关于滨海街道林后经济联合社申请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汕濠自然资地〔2023〕18号)的批复中落实。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所属社区居委会。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文件执行,濠江区统一按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7.35万元/亩的25%比例计提,总征收集体土地231.3720亩,其中上头经济联合社190.7790亩,林后经济联合社40.5930亩;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1003.576051万元,其中上头经济联合社827.503913万元,林后经济联合社176.072138万元。征地社保费补贴分配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濠江区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位 置示意图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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