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濠府函〔2017〕242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11月20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599号批复,同意我区征收马滘街道海星、海光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2679公顷作为汕头市濠江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汕头市濠江区马滘东片生活配套区二期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区马滘街道海星、海光经济联合社雨伞塭地段。总面积2.2679公顷,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0168公顷,未利用地0.0492公顷,建设用地2.2019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为濠江区马滘街道海星、海光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2.2679公顷(其中马滘街道海星经济联合社1.4990公顷、马滘街道海光经济联合社0.7689公顷),属上述经济联合社所有。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 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划留集体留用地的方式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由区土储中心与被征地经济联合社按实际情况协商补偿。征地补偿总额为251.9654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如下:
被征地 单位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 (万元) |
劳力安置费(万元)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万元) |
海星经济 联合社 |
1.4990 |
56.2125 |
89.9400 |
22.4850 |
海光经济 联合社 |
0.7689 |
28.6124 |
43.1820 |
11.5335 |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留用地安置办法
濠江区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15%安排给马滘街道海星、海光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用地即0.3402公顷(其中马滘街道海星经济联合社0.2249公顷、海光经济联合社0.1153公顷),留用地的具体划留用地位置以区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到所属村(居)委会登记。即马滘街道海星、海光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区国土资源局部门负责受理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抄送: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储中心,马滘街道办事处,海星、海光经济联合社。
2013-7批复.pdf
汕濠府函[2017]242号.pdf
听证材料(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证明).pdf
一书三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