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8·31”一般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 2020-11-12 19:5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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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8月31日19时36分许,位于濠江区南滨路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工地马路对面一公共空地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一般突发事件,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安委办《事故挂牌督办通知》(汕安委办督〔2020〕47号)的要求,濠江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以及事发所在地礐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派员组成的濠江区“8·3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市应急管理协会2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认定了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件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的地点

      事发地点位于濠江区南滨路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工地马路对面一空置地块内,其位置为现规划中南边片区02-04-13地块内,面积8973平方米,其规划为商业用地,现系国有存量用地,事发时处于空置状况、事实上成为一片公共空地。据了解,该公共空地周边建设项目的一些施工作业单位为方便施工作业,经常将建设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土方废土、施工机械之类东西临时堆放停放在该公共空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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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现场状况(图1)

      经现场勘查,由于事发时该地块处于空置状况,事实上成为一片公共空地,人员、机械等进出不设防。事发现场未发现设置有涉及施工作业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安全警示标志,人员、机械等进出未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二)涉及的单位

      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邦公司”),系汕头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工程土石方挖运分包单位,住所: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西南侧二港洋西侧地段新力达办公楼204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7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怀勇,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工程项目施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JZ安许证字〔2017〕043273,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编号为D344165376,有效期至2025年5月21日。

      经查高邦公司为专业承包单位,与汕头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施工单位中建五局签订了《汕头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工程土石方挖运分包合同》(合同版本号为201806105,合同编号10019D554SH),分包了该工程项目的大土方开挖及外运事项,合同工期为2019年12月15日开工,至2020年4月26日竣工。因受2020年疫情影响及“龙舟雨”天气影响,工期经双方协商决定实际土方外运完成时间顺延至2020年7月19日。事发时,高邦公司的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工程土方挖运已处于完成土方作业阶段。高邦公司针对分包的土石方挖运工程编制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土方开挖现场管理制度》及《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等制度,内容较为规范齐全。

      高邦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工地挖运土石方的施工作业时间为上午7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2时至6时。事发时,当天晚上高邦公司没有布置晚上加班施工作业任务,在事发点现场周边也没有发现设置临时灯光照明设备及配备现场地面指挥人员。

      (三)涉及的人员

      1.陈汉伟,事发时挖掘机操作员,系事发挖掘机车主,男,汉族,43岁,高中文化,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濠江区河浦街道颍川一横巷十二号之二,身份证号码为4405241977*******X,系高邦公司员工,主要负责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施工工地路面现场管理工作,并于2020年2月29日与高邦公司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用陈汉伟的小松PC360大型挖掘机用于路面、路基、挖运土石方施工,设备租赁起止时间暂定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实际使用日期以项目竣工为准,项目竣工后双方自动解除合同租赁关系,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陈汉伟曾雇佣司机操作挖掘机,因工程收尾工作量少,为节省工钱,陈汉伟本人有时亲自操作挖掘机。

      陈汉伟于2020年5月7日取得中级挖掘机操作证书,证书编号为:2019JX08WJD05713,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5月。

      2.事故死亡者。马明普,男,汉族,54岁,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宁县河底乡西原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66*******1,系高邦公司临时雇佣杂工,从事汕头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施工工地路面卫生清理工作。

      (四)涉及的机械。事发的机械设备为日产小松牌大型挖掘机,型号为PC360-7,产品编号为DZ5446,制品识别号为KMTPCO65C63Z54426,发动机编号为26836483,车主系陈汉伟。经查,事发时,该挖掘机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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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机械--挖掘机(图2)

      二、事件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2020年8月31日晚19时许,陈汉伟吃过晚餐后,自己一人开车在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工地周边兜风,路过该工地马路对面的事发点公共空地时,发现其土方临时堆放点有一处围栏出现缺口,便驱车前往察看,在进入土方临时堆放点附近时,发现路面崎岖不平有坑洞,车辆难以通行,此时发现附近地面有一块钢板(规格4000mm×2000mm×20mm,重量约1.26吨),就想用该钢板来铺垫路坑让车辆可以通过。陈汉伟看到周边暂停着自己的挖掘机,于是上去启动该挖掘机,用挖掘机上配置的一条钢丝绳将钢板中间部位缚套起来后系挂在挖掘机铲斗上,将钢板吊起来,然后转动和伸展挖掘机动臂将钢板放下,准备铺垫到地面坑洞上面。由于挖掘机工作产生的震动作用,加上地面崎岖不平,系挂在挖掘机铲斗上的钢丝绳从挖掘机铲斗上产生松动脱落,致使钢丝绳所缚套抬吊起来的钢板掉下倾倒,将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现在挖掘机工作范围内的马明普压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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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现场的钢板,规格4000mm×2000mm×20mm,重量约1.26t(图3)

      (二)救援情况

      事发后,陈汉伟立即操作挖掘机将钢板吊开,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

      19时45分左右,120医护人员到现场进行抢救,在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确认马明普已无生命体征。

      20时左右,陈汉伟将情况报告高邦公司管理人员纪传忠和好友陈进雄过来帮忙,随后到达现场的好友陈进雄帮忙拨打110报警。

      20时12分左右,区公安分局法医及礐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礐石派出所民警随后将在场的有关人员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进行询问。

      21时23分左右,礐石街道办事接报后,立即派员到事发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协助相关涉事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时左右,区住建局接区总值班室通报后,于22时23分左右,区住建局领导及相关人员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有关情况。

      22时05分左右,区应急管理局接区总值班室通报后,于22时28分左右,局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勘查,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一切有关活动,保护事件现场,联系死者家属,同时,做好安抚稳定工作。随后到礐石派出所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三)应急处理评估

      事发后,濠江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派员到场了解相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责成相关方要迅速查明原因、排查隐患、举一反三,全面剖析。要求相关方妥善处理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定和经济补偿工作。经多方协商,于2020年9月4日,车主陈汉伟和高邦公司与死者家属分别签订了《协议书》《意外事故调解书》,由车主陈汉伟就马明普被钢板压伤致死一事补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72万元,高邦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元,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事发后,高邦公司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对伤者进行抢救,保护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基本到位。区政府总值班室、“120”医务人员、礐石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及时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和现场勘查,协助事发相关单位及车主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及安抚补偿工作,信息报送准确及时,救援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到位,未因处置不力引发其他突发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公安机关调查、法医鉴定结论

      濠江区公安分局礐石派出所于事发后,对陈汉伟、纪传忠、陈进雄、李念军及死者家属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过初步调查,并结合法医鉴定的结论,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马明普尸体多处肋骨骨折,右大腿骨折,相应部位皮肤多处挫伤,初步分析为巨大暴力致内脏损伤死亡。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调查及法医鉴定结果无异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件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明普,男,汉族,54岁,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宁县河底乡西原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66*******1,系高邦公司临时雇佣杂工,从事汕头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施工工地路面卫生清理工作。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主要用于死者马明普家属的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事项。

      四、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分析和综合判断,造成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别为:

      (一)直接原因

      马明普,对事发的公共空地上潜在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事故预防能力差,个人下班后擅自进入公共空地内兜风逗留,不慎被从挖掘机上脱落的钢板压倒死亡,是该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陈汉伟,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天色昏暗现场无灯光照明、视觉存在盲区的情况下,个人私自启动自有挖掘机吊抬钢板,以致脱落的钢板压死兜风逗留的马明普,是该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高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时间以外的员工和挖掘机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现员工在施工作业时间外个人擅自启动自有挖掘机进行作业的情形,是该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综上所述,这起事件是一起在公共空地上发生的一般物体打击突发事件。

      鉴于该事件的发生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而是个人私自行为,也不是在工程项目施工作业范围内而是在公共空地上发生的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规定,该事件应为一般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件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马明普,高邦公司临时雇佣杂工,从事汕头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施工工地路面卫生清理工作。对事发公共空地上潜在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事故预防能力差,个人下班后擅自进入公共空地内兜风逗留,不慎被从挖掘机上脱落的钢板压倒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件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陈汉伟,事发挖掘机车主,系高邦公司员工,主要负责汕头潮宏基总部大厦项目施工工地路面现场管理工作。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非单位施工作业时间、工作任务和天色昏暗现场无灯光照明、视觉存在盲区的情况下,个人私自启动自有挖掘机吊抬钢板,以致脱落的钢板压死兜风逗留的马明普,对事件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令高邦公司解除与陈汉伟的挖掘机机械租赁关系,同时解除聘任陈汉伟所担任的项目施工工地路面现场管理工作劳动关系。

      3.高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时间以外的员工和挖掘机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现员工在施工作业时间以外个人私自启动自有挖掘机的情形,对事件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责令高邦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和巡查力度,加大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六、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1、各建筑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件教训,切实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提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时间以外的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严防类似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2、各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加大对本行业、本辖区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空置土地、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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