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别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2017-06-20 16:37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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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府科〔201785

     

     

    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

    类别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相关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区县科技局

    现将《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别工作指引(试行)》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区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区县科技局转发通知。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欢迎及时向市科技局社农科反映。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17615日    

     

     

     

    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

    类别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项和结题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相关要求及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针对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市科技局主管的汕头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条 坚持提高公信力、提升质量、“放管服”相结合,坚持更好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把关作用,突出社会效益,提高服务效率,确保项目质量和完成进度。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以及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采用常年申报与集中评审方式。市科技局常年接受申报,申报项目数量超过20项或出现特殊应急情况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至少每三个月组织一次评审。

    第六条 项目成果须有具体的体现形式,如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SCI收录论文;博/硕士学位论文;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者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前两者简称核心期刊)、标准、研发报告、设备、产品、装置、材料等。

    第七条 设立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及自筹经费项目。

    第八条 申请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必须已启动了相关研发活动,其项目成果必须是申请相关专利1项及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以上项目。为鼓励基层医护人员开展科研,非三级医院申报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即可。且符合以下研究方向之一:

    (一)国家和省、市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常见病与多发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系统疾病、内分泌与代谢性疾病、精神疾病以及小儿、妇女常见疾病等)的早期诊治、基础性和临床应用性研究、社区干预等疾病防治技术、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等;

    (二)支持人口健康与生育调节技术研究,计生及生殖健康技术推广应用;

    (三)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支持的领域。

    第九条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医疗机构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市科技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财政支持总预算。当年度财政安排预算有节余的,市科技局可按比例提增项目资金支持或结转于次年使用。

    第十条 限于年度财政支持资金总额问题,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汕头大学医学院年度内最多可申报6项(不包括附属医院),三甲医院年度内最多可申报4项,其他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内最多可申报2项。以下情况不受本单位上述数量限制:

    (一)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的个人(原则上全市年度内不超过6项);

    (二)经过3位不同单位医疗卫生领域市管专家联合签名书面推荐(全市年度内不超过6项,年度内每位市管专家仅能推荐一项)。

    第十一条 自筹经费项目用于鼓励在本地区有较好科研优势的科室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医疗方法、护理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探索和临床应用研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财政资助或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和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项目承担单位前三年内累计出现5个(含)以上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40%(含),或主动终止结题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30%(含)的,将取消其往后二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承担2项(含2项)以上在研项目的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存在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等其他不宜承担项目问题;

    (四)在专项资金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五)项目已获得各级科技计划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按上级规定需匹配地方资金的项目或结转项目除外);

    (六)被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申报需提供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模板见附件1);

    (二)可行性报告(模版见附件2);

    (三)项目查新报告(可选,提交可加分);

    (四)项目参与人员职称证明材料;

    (五)诚信守纪承诺函(模版见附件3);

    (六)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项目承担单位年度基本情况表及单位机构代码证(由申报单位每年统一一次性提供,模板见附件10)。

    所有书面材料一式6份(自筹经费项目一式4份)并用A4纸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申报和受理。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申请单位通过在市科技局信息网或“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申报,在线填写《汕头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模板见附件1),打印书面材料,依据以下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加盖本单位公章,由本人或本单位科研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一)三级医院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其学术专家委员会审核。

    (二)没有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的市级申报单位由本单位组织3位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专家审核。

    (三)区县以下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指定的学术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于网络故障、建设原因,根据市科技局通知,可直接采用书面申请及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则审核不予通过:

    (一)存在本工作指引规定不得申报的情形;

    (二)项目未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推荐,或是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重复申报。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评审工作,采用委托评审或会议评审进行。

    第十九条 自筹经费项目根据《汕头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表》(模板见附件4),由市科技局抽取三位专家评审,成绩合格者,在申报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直接上报局领导同意,即予立项。

    自筹经费项目中的护理技术专项,由市科技局委托汕头大学医学院或三级医院学术专家委员会评审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5位专家(包括一位财务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择优立项。成绩合格且因资金总额原因而无法获得财政资助的,根据其意愿,可以转为自筹经费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下达和签订项目任务书。对经同意的立项项目,由承担单位打印纸质《汕头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送市科技局审核盖章。项目执行期为我局项目下达文件日期起算。

    第四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任务书为基础,突出社会效益,由市科技局组织对任务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按照《汕头市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评分表》(模板见附件5)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6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任务提前完成的,可提前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后达到以下条目之一可以申请直接结题:

    (一)获得临床批复;

    (二)取得新药证书;

    (三)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四)论文被SCI收录;

    (五)以此项目培养研究生,答辩通过的研究生论文(博士或者硕士);

    (六)开展临床新技术填补粤东空白并应用临床5例以上;

    (七)成果已被省、市科技部门相关文件肯定的项目。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结题,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须同时提交决算表(模板)和资金使用明细台账,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于7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核,必要时咨询相关专家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除第24条规定情况外,申请验收项目数量超过5项或出现特殊应急情况的,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结题验收工作,至少每三个月组织一次。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按以下三种情况组织验收结题,其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不直接组织。

    (一)三级医院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其学术专家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结题。

    (二)没有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的市级申报单位由本单位组织3位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专家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结题。

    (三)区县以下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指定的学术专家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结题。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题须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结题书(模板见附件6);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7);

    (五)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模板见附件8、附件9)、项目财务明细账;

    (六)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财务等证明材料;

    (七)诚信守纪承诺函(模版见附件3)。

    市科技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每一个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对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项目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总金额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可以通过书面审核材料验收方式进行,由市科技局抽取3位专家(含1位具有一票否决权的财务专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总金额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市科技局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进行,抽取5名专家(含1位具有一票否决权的财务专家)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任务书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专家组或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结论形成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通过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经业务系统提交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验收书电子文档,打印纸质验收书并盖章上报。

    第三十四条 通过项目验收结题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科技经费使用巡查制度。每年组织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检查,了解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实施情况,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责成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惩处违规行为。申报单位及个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规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必要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相关部门。出现明显夸大和作假或者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相关单位要倒查项目负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有重大突破的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按规定优先推荐其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业务咨询电话:88426652,监督电话:88426648,受理有关违规违法情况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止及其他未尽事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明确规定的,一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牵头修订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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