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2014-11-29 09:39
  • 来源: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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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至2013年12月30日)
    收费部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文 件
    公安部门   1 犬类禁养区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2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
      3 居住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
      4 非机动车牌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粤价〔2013〕223号
      5 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
    物价部门   6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
    文化部门   7 文物鉴定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
    安监部门 8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交通部门 9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
      10 船舶过闸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
    11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
      12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
    人社部门 13 劳动合同文本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
    14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
      15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
      16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人社部门   17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
      18 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函[2013]1483号
      19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
      20 劳动能力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
    质监部门   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
    铁路部门 22 铁路护路联防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
    住建部门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24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25 绿化补偿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26 恢复绿化补偿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
      27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
    农业部门   28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
    卫生部门 29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
      30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
    知识产权部门   31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
    水利部门   32 船舶、排筏过闸费 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
    水利部门 33 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 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
    34 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
    35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
    教育部门   36 招生录取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
      37 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粤价函[2013]13号
    注:1.打“▲”的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2013年5月1日起取消门(楼)牌费、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联防费;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户口准迁证费、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行政执法证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自学考试审定费、自学考试准考证费、毕业生报到证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治安联防费、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停征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4.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减免以下收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至2014年6月1日免收;2013年1月1日起,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仅对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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