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操作办法(修订)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濠江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第六期)精神,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认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汕头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与辖区内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新职工;
2、在本市无自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员伤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濠江区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0元/人)5倍;
5、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违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6、已申请廉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审核符合条件正处在轮候的家庭,经申请人申请,可直接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安置;
7、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政府投资筹集(向企业租用房源)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属于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可以向本企业提出;
2、申请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可以单独或者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向出租人提出。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后,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在地或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3、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1年。
4、实物配租后产权人或出租人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以及承租人的相关信息造册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后续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月租金为3元/㎡。
2、政府投资筹集或租用的房源,租金由所在企业代收后上缴区财政专户,社会力量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自行征收。
3、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产权人或出租人应当每季度将承租人变动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濠江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