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濠江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2015-07-17 10:45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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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濠江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试行)》业经三届十二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房管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汕头市濠江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结合濠江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织方式

    濠江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住房保障中心做好资格认定、计发租赁住房补贴及检查监督等工作。

    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城建环保、计生、国土、发展规划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发放对象及原则

    (一)发放对象:经核准登记在册、轮候到位、尚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下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发放原则: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应保尽保”要求。

    三、计算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确定,每户每月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15元。计算公式如下:

    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年度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年度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其中:

    1、年度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0平方米;

    2、家庭人口:按户口本中登记的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合计人数,1人户按2人计算;2人户按2.5人计算;3至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3、年度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为5元;

    4、补贴系数按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具体为:⑴持有《低保证》或《优待证》的,按补贴金额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⑵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50%(含本数)以内的,按补贴金额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四、资金拨付方式

    1、区住房保障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预算。

    2、区住房保障中心于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预算,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3、年度财政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按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当年需发放租补户数及资金等核实依据,由区财政局将租赁住房补贴专项资金按实拨付到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的住房保障专户,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按核定的补贴额度实施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包括发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场费用、登报、公告等相关费用及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的年费和手续费。

    4、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完成年度发放工作后1个月内,将年度发放明细情况(含列明发放合同号)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五、发放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视资格认定、年度复核及资金保障情况及时组织发放。

    (一)2011年前已核准登记在册的,经年度审核符合保障标准且承租的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当年度计发。

    (二)2011年后新增的住房保障对象从公告期满的下一个月份开始起计,保障对象承租房屋租期在起计月份之后的按实际签订租约时间起计,租约需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三)年度新增的持《低保证》、《优待证》保障对象按上款发放,无持证的最高发放额度不超过50%。

    (四)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期间,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低保证》或《优待证》资格的;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取得《低保证》或《优待证》资格的,从资格变化次月起,按第三点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发放程序

    1、区住房保障中心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和《汕头市濠江区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持有《优待证》的对象)持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汕头市濠江区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登记手续。

    3、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5日前将登记情况汇总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4、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将发放资金存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内;新增未开设个人帐户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在商业银行为其开设帐户;发放情况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报送区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备案。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从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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