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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濠江区已完成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和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的编制工作。为衔接“三张清单”,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实际,制定《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4.《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委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濠江区各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的通知(汕濠〔2025〕18号)》明确:“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的扶助金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前备案”等9项收回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纳入收回事项清单。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六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明确涉及调整的街道办事处名单。
第二条,明确职权调整范围。依据街道履职事项收回清单,收回原由街道实施的9项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由相关法定行政部门实施;保留11项事项以“委托”方式由街道实施。
第三条,明确业务衔接和工作交接。区直相关部门对委托事项依法与街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相关内容,确保规范实施。
第四条,明确街道承接要求。街道做好职权承接,依法履职、规范流程、压缩时限,健全管理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权规范运行。
第五条,明确部门指导监管责任。区直相关部门加强街道业务指导培训,依托数字政府强化支撑,强化督促检查,定期评估实施情况并提出优化建议。
第六条,明确施行时间和动态管理要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濠府〔2024〕25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后,相关职权因依据失效、事项合并,或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需变更名称、合并事项、调整权限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规定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