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 2025-11-25 17:30
  • 来源: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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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一)制定目的:

      1.有效保护达濠鱼丸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2.规范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确保达濠鱼丸的质量和特色;

      4.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

      产品定义与保护范围

      (一)产品定义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达濠鱼丸”:指在濠江区现辖行政区域内质量特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达濠鱼丸》地方标准规定的鱼丸。

      (二)保护范围(第四条):

      基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批准的产地范围。

      地理范围: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辖行政区域。

      (三)标志所有权 (第五条):

      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落实达濠鱼丸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负责受理和初审生产企业提交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3.依据职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等有关情况;

      4.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督促指导区鱼丸与餐饮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6.完成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鱼丸与餐饮协会: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开展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2.指导生产者建立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追溯体系,鼓励和推动达到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使用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按要求统计汇总各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情况,并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告;

      4完成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原则(第九条)

      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二)申请条件(第十条)

      凡在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达濠鱼丸产品生产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使用。未经核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三)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应提交以下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审查流程(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受理申请资料。

      ·进行初审与现场核查。

      ·审查合格的,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一)标志获取(第十四条)

      ·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

      ·不得更改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二)标示方法(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三)生产者责任(第十六条)

      ·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账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保证产地可以溯源。

      (四)备案要求(第十七条)

      ·将选定的印刷单位、印制合同和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印刷数量不得超过备案数量,建立专用标志印刷和使用台帐。

      (五)年度报送(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鱼丸与餐饮协会报送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下年度计划等,区鱼丸与餐饮协会汇总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保护与监督

      (一)查处行为(第十九条)

      ·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 志产品的名称;

      ·使用相似标志导致公众误认;

      ·使用产品名称或描述导致公众误认产品产地范围;

      ·销售上述情形产品;

      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非公告产品品种上使用标志。鼓励社会监督和举报。

      (二)资格停止(第二十条)

      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停止其使用资格。

      (三)工作人员要求(第二十一条)

      ·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必要时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形势发展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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