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濠江区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1-11-12 16:48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汕头市濠江区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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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宅基地的改革与管理职能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自《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上级陆续出台了有关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提出了要求,但尚未形成体系性制度。我区也一直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难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尚未明确申请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审批程序、开工批放线及确认、建房设计、竣工验收、确权登记和原址新建、改建、扩建程序等工作。现结合汕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的《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汕市农农〔2021〕56号)以及区政府的批示要求,特制订《濠江区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助推乡村振兴,全面推进我区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三)政策需求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20〕142号)和《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汕市农农〔2021〕56号)文件精神,以及根据区政府的工作要求,需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研究我区暂行办法,经研究后制订了《办法》。

      (四)现实需求

      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工作中,申请、审批、竣工验收等相关职能现已下放给各街道办事处行使,但我区在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街道、社区违法违规用地建房事件时有发生,为规范基层的操作以及将上级政策文件落地落实,为规范管理提供法律支撑和依据,区级层面迫切需要出台有关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的政策文件。

      二、制定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五)《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六)《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七)《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20〕142号)

      (八)《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汕市农农〔2021〕5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总则,共计四个方面条款(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要求、职责分工。

      第二章是用地和建设规划标准,共计两个方面条款(第五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建房规划及管理要求。

      第三章是宅基地分配申请,共计七个方面条款(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分别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审批程序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第四章是建房管理,共计六个方面条款(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开工批放线及确认、建房设计、施工主体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确权登记和原址新建、改建、扩建程序。

      第五章是附则,共计一个方面条款(第二十条),对《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和解释权进行说明。

      另附《濠江区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审批书》,按《办法》规定执行,有效期同《办法》。

      四、关键词解读

      1.《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和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办法》所称建房,指村民在批准划定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住房行为或在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旧房上原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行为。

      五、办理指南

      《办法》涉及村民基本居住权益,包含具体办理事项,实操性较强。为细化办事流程,明晰事项办理步骤,分别从申请者和审批者的角度形成了《申请流程图》和《审批流程图》(附后),供各街道参照制订详细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六、解读途径

      《办法》的解读文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展示。

      七、解读时间

      《办法》的解读时间与印发时间同步。


    >>关于印发《濠江区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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