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80号)要求,为推进国家各部委以及省级有关单位确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在我区贯彻执行,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区制定出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切实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制定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
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8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工作目标。明确对行政机关办理各类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和便民利民要求参照实行。
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一是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概念定义。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第三部分是工作任务。一是贯彻执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部委以及省级有关单位确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并及时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送区司法局备案。二是自主选择办理。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提交法定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规范办事流程。要求办事单位同步调整办事流程,及时调整更新线上、线下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等材料,并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或场所公开。四是加强信息核查。对国家各部委以及省级有关单位暂未统一确定核查办法并由区级行政机关自行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的,区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充分利用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粤省事、粤政易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证明事项信息尚未共享或因数据不完整,无法直接在线核查的,可通过部门间协查机制,进行线上部门间协查或发函协助核查。五是注重风险防范。要梳理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部分是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开展培训宣传。区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着重加强对窗口一线人员、办事大厅人员、咨询热线等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加强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全方位宣传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及时收集掌握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在推进证明事项信息共享过程中有关技术需求,配合建立证明事项信息数据收集、共享、核查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核查联动,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加强信用监管。区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关于证明事项的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五是强化督促检查。区司法局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