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解读
  • 2021-03-18 15:21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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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科学界定濠江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经四届13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濠江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印发。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订背景及起草经过

      2014年,区档案局起草了《实施细则》并经区政府三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于2014年12月23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超过6年。

      鉴于《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有效期且实施时间过长(按现行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且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档案管理方面的新规定,如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2018年出台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因此区档案局结合上述规定及我区档案工作实际,于2020年11月修订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分别征求了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并在濠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送区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不断催生新的档案记录形式和管理方式,档案工作面临从传统载体管理向数字管理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新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在近年相继出台,对档案工作一些现行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由此,我区2014年修订的《实施细则》所援引的部分法律法规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另一方面,2019年的机构改革赋予了区档案馆承担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多项新的职能,强化了区档案局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对原《实施细则》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三、修订《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 《广东省档案条例》

      4. 《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

      5.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6.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

      7.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

      8.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7〕12号)

      9.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10. 《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11. 《瓯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

      四、评估情况

      通过《实施细则》的修订,有助于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推动档案工作对外融入大局、对内创新制度机制,实现从适应性向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各类社会主体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形成和保护档案,积极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真实、全面地记录和呈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贡献力量。

      五、修订说明

      《实施细则》共十九条,其中第一条为编制目的和依据;第二至第九条为区档案馆收集、征集、代存档案范围及形式;第十条为档案管理权属的问题;第十一条为区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载体和门类;第十二条为收集相关辅助资料和专用设备的要求;第十三条为对进馆单位报送档案整理方案等的要求;第十四条为档案进馆的时间要求;第十五条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原则;第十六条为档案接收要求;第十七条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第十八至第十九条为《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单位及生效日期。现将主要修订内容介绍如下:

      1. 第一条为关于制订目的的修改。“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修改为“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修改依据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第一条表述保持一致。

      2. 第二条为关于收集档案范围部分表述的微调。“区档案馆应当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将属于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以及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修改为“区档案馆应当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收集进馆。”修改依据为参照《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引言、第一条、第七条的部分表述。

      3. 第六条、第七条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修改依据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的表述一致。

      4. 第八条为关于收集或代存档案的范围和形式的微调,将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区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修改为“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等形式获取”。修改依据为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表述一致。

      5. 第九条为关于档案资料征集范围的变动。在原《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档案资料征集范围的基础上做如下改动:(1)增加一项“区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区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修改依据为参照《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表述;(2)“其他反映我区历史,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修改为“其他反映我区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修改依据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表述。

      6. 第十条关于档案管理权属的问题为新增条款。修改依据为:(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参照《瓯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 第十一条关于区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载体和门类的范围为新增条款。修改依据为:(1)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表述;(2)参照《瓯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8. 第十三条关于对进馆单位报送档案整理方案等的要求为新增条款。修改依据为:(1)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2)参照《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9. 第十四条为关于档案进馆的时间要求。汇总了原《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内容并明确了部分档案进馆时间要求,增加了“立档单位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区档案馆移交”、“对涉及民生及社会各界利用需求迫切的档案,为提高档案资源的时效性,经区档案局认定,可以提前接收进馆”及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对接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修改依据为:(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2)参照《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内容“对涉及民生及人民群众利益书当然民生档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民生档案按时或提前接收进馆……”;(3)参照《瓯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1、5、6、7、8款;(4)参照《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1、2、3、4款。

      10. 第十五条关于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原则为新增条款。修改依据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表述一致。

      11. 第十六条为关于档案接收的要求。汇总了原《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部分内容、修改个别表述,并增加了以下内容:(1)进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档案,做到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档案分类科学、档号编制规范、实体排列有序、检索体系完备。(2)进馆单位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修改依据为:(1)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2)参照《瓯海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1、3、5、8款。


    >>关于印发《濠江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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