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解读
  • 2020-02-27 16:07
  •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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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濠江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四届五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操作性,是否适应我区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我区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原《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修订为《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于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此次,我区参照《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濠江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建立必要性审核制度。《办法》规定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发布。同时,《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尽量避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或出现照抄照搬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

      (二)实施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立听取意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当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者通过电子屏幕征求意见。涉及行业管理事项且行政管理对象已经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送审阶段,起草单位应将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听证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报送审核机构。

      (四)建立监督管理系列配套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起草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定期清理、纠错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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