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必要性
1.省、市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发展。2015年8月,省政府《关于推动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80号),要求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2016年12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要求围绕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延伸发展、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20年3月6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汕市农农〔2020〕3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高质量发展。
2.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整合调整到位,以及“放管服”深化,对原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与监测管理》(汕濠府办〔2012〕5号)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优化,需要进行重新修订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3.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修订印发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2020年3月6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的精神,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修订印发了《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汕市农农〔2020〕34号)。
二、制定《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依据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2.《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3.《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汕市农农〔2020〕34号)
三、《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置认定量化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2.申报条件、范围及标准。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包括6方面指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列为认定候选企业。
3.申报与认定程序。包括报送材料、认定程序:企业需要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先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申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评审,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评审小组意见确定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请区政府认定。经区政府认定的区农业龙头企业,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以区政府名义授予“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4.运行监测。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对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与认定标准相一致,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列为合格企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汕头市濠江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5.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如果企业存在列举的6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
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