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3月19日以粤府土审(05)〔2021〕22号批复,同意我区征收礐石街道珠浦经济联合社,达濠街道葛洲、达埠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1.0222公顷作为汕头市濠江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汕头市濠江区滨海新城南滨片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区达濠街道和礐石街道南滨片地段。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8.9681公顷(其中耕地1.8054公顷、林地4.4804公顷、园地1.1215公顷、其他农用地1.5608公顷),建设用地0.6071公顷,未利用地1.4470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为濠江区达濠街道葛洲经济联合社、达埠经济联合社,礐石街道珠浦经济联合社。被征收土地总面积11.0222公顷,其中达濠街道葛洲经济联合社0.9141公顷、达埠经济联合社8.0606公顷、珠浦经济联合社2.0475公顷,属上述经济联合社所有。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汕府〔2018〕5号)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划留集体留用地的方式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由汕头市濠江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经济联合社按实际情况协商补偿。征地补偿总额为2521.9896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如下: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留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1.6533公顷作为达濠街道葛洲经济联合社、达埠经济联合社,礐石街道珠浦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其中葛洲经济联合社0.1371公顷、达埠经济联合社1.2091公顷、珠浦经济联合社0.3071公顷)。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该划留用地涉及农转用手续已在该批次一并解决,办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作为葛洲经济联合社、达埠经济联合社、珠浦经济联合社留用地使用,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不计征地补偿费用,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不计提养老保障金。留用地的具体划留用地位置以批准红线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到所属村(居)委会登记。即达濠街道葛洲经济联合社、达埠经济联合社,礐石街道珠浦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