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四届1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障企业稳生产保经营促发展,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濠江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供优质政务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一系列扶持政策,积极组织、协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切实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在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开通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0754—87380227),并为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和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办理《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及时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碰到的问题。
二、发放复工复产补贴。对在2020年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参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的农业企业,以2020年3月底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基数,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贴;属广东省AAAA 、AAA 级农业公园的,分别再给予其10万元、8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鼓励收储滞销产品。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家禽水产品收储工作的紧急通知》及上级相关补贴方案,对濠江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家禽集中屠宰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第三方收储企业等经营主体在补贴时限内(按照省、市相关补贴方案确定)新增屠宰、收储濠江本地自产滞销肉鸡、肉鸭、肉鹅等家禽和加工、收储濠江本地滞销鱼、虾等水产品的进行补贴,区财政按照不高于200元/吨的标准落实,上级补助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落实。
四、支持企业融资。农业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0〕4号)中关于“按一年期基准利率(4.35%)的30%给予贴息6个月(贷款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给予贴息)。其中,存量贷款续贷的,贷款利率比上期贷款利率下浮基准利率(4.35%)的10%以上,享受该贴息政策”等规定。已享受前述贷款贴息优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区财政按照市的贴息额的20%给予补贴优惠,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五、减免土地、生产设施租金。对承租区级国有农用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本政策实施之日起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对租用农村集体经联社农用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表决同意后予以免租减租缓缴。
六、实施税费减免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免费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残抽检快检工作,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顺延的政策。
八、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园区和农业农村重点项目。
本政策适用于濠江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前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注册登记地、住所和税收关系应均在濠江区行政区域内。本政策所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企业等。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期为四个月,即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我区遵照执行。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或上级多项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已享受的相关优惠奖励全部退回,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政策申报程序及相关扶持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