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四届九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同意,现予印发。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濠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分管区政府工作的有关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下称“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区长协调涉及不同副区长分工线条的工作,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
九、区长外出公务或参加学习期间,由区长指定常务副区长临时主持区政府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时外出,按职务排名确定1名区政府负责同志临时主持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区政府负责。各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政府职能。
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强化“第一协调人”责任意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濠江。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审查和备案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工作由起草或实施部门负责。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制订的协调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区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并及时备案,各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法制部门备案,区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区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各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上级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都必须以全区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调;涉及各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或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七、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履行第一协调人的职责,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要加强对各街道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委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大决策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
(二)拟报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四)讨论通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调整召开时间。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区政府立即决策的,可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分管副区长临机决定,在事后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区政府工作的有关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并提交区委进行前置审核。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区长或区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区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或区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对决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的,由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按工作职责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可召集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政府重要工作。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分管区政府工作的有关领导(含经分管区政府工作的有关领导委托的协管领导,下同)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决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或区委、区政府已有原则意见,需要召集有关街道、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协调的问题。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协调事项主要责任单位派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协调事项主要责任单位提供代拟稿,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区政府办公室。
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报送审批制度。未列入区政府年度计划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送区政府审批。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分管区政府工作的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以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八、各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牵头相关单位、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办理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区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提请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区政府工作的有关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区政府名义表态,冠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研究)”等字样的,经分管区政府分工有关领导会签后,呈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分管区政府分工有关领导会签后,呈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区长外出时告知常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汕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示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汕外出,应事先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区总值班室报备。
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区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实施办法和市、区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区政府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
六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