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濠江区创建“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重点培育单位扶持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9-01-04 20:27
  • 来源: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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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驻濠江区有关单位:

    《濠江区创建“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重点培育单位扶持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四届七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81229

    濠江区创建“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

    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重点培育

    单位扶持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兴区战略,推动“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深入创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品牌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7714)、《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653号)、《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头市财政局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濠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符合我区经济结构特点和发展趋势,体现“分布广泛、逐级推高、层次合理”的奖励发展原则。扶持奖励对象为经区创建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创建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培育成效突出、验收合格的重点培育单位

    第三条 扶持奖励项目包括示范区创建期间(20183月—20203月,下同)取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等荣誉称号及其他能证明质量、服务、品牌有显著提升的荣誉称号和评价。

    第四条 区政府在2019年、2020年财政预算中,设立“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按程序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在上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积极支持重点培育单位的培育管理工作,指导发挥示范作用,支持重点培育单位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 奖励额度和限制

    第七条 重点培育单位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全面完成培育任务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由区创建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一企一策”方案,综合统筹,给予公益文体、景区综合类5万元;住宿、餐饮一类4万元;餐饮二类、特色名小吃类2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骨干企业(市场监管总局考核验收时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重点培育单位在创建期间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所获荣誉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汕头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

    (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5万元;成功注册其它类别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3万元;

    (六)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

    (八)成功申报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奖励5万元;

    (九)成功取得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的奖励5万元;

    (十)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地方标准(仅限本省、本市)制订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获得荣誉的单位被有关单位认定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并被撤销荣誉的。不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评审(评定)单位或评审员等;

    (二)获得荣誉的单位在发放奖励之前已在本区注销工商登记或经营主体住所地已离开本行政区域的;

    (三)获得商标品牌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奖励之前已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或注册商标处于变更、移转等状态的;

    (四)单位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在申报奖励资料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报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五)其他影响品牌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是示范区重点培育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濠江区创建示范区扶持奖励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 诚信承诺书原件一式3份。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二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经信局按部门职责分别负责示范区重点培育单位扶持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扶持奖励的受理时间为2020331日前。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要求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逾期未补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汇总提交区创建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章 奖励公示与发放

    第十五条 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今日濠江”微信公众号公示拟奖励单位名称、奖励项目、奖励资金等内容,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奖励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至相关企业。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品牌建设及奖励资金发放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濠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濠江区创建示范区扶持奖励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附件1

    濠江区创建示范区扶持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

    (盖章)

    地 址

    法人

    代表

    联系人

    职 务

    电 话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申请奖励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意 见

    区工商局

    意 见

    说明:1.此表适用于“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重点培育单位申请奖励;

          2.申请奖励须提交所获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原件供核对,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份;

                    3.申请表格一式3份报区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2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申请“全国滨海潮汕文化休闲旅游知名品牌示范区”重点培育单位扶持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弄虚作假行为。

    若有违背,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全额退回扶持奖励资金。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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