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濠江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操作规程》业经四届六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房保障办(区房管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日
濠江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操作规程
为加快推进我区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政府令第176号)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汕府〔2018〕14号),参照《困难群众医疗求助实施办法》(汕民通〔2018〕30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规程:
一、濠江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的住房保障申请
(一)校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确认共同申请人。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填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下称申请家庭)的月可支配收入、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住房情况(包括私有住房、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产权租房等相关信息。
(三)告知申请人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出具承诺书。如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保障或者获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准入条件按区政府公布的年度准入标准执行。受理时,重点注意是否存在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形,包括:
(一) 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
(三) 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其中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准入标准上项的除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其中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除外);
(五)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
(六)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七)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保障中心在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申报资料分送相关街道、计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一)相关街道、居委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核查后提交区民政局审核。
(二)卫计部门对申请家庭中的已婚育龄人员的计生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三)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
(四)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依法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核实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核实协助。
(五)审核部门应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逾期将视同审核通过。
(六)审核部门在设备、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审核依据,相关工作经费可在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建立异议复核制度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不服时,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区住房保障办复核,区住房保障办召集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联审。
五、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之前印发的《濠江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