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濠江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1-31 09:59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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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濠江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四届四十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濠江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

    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投资,充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业务可由财政部门委托咨询机构进行。本办法所称的咨询机构,是指区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能够从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与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区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委会)、区直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等。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上述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及社区居委会(经联社)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经发展规划部门批准立项、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的项目以及资金计划,是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工程预算。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我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资金计划或批准的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工程增加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追加的工程预算及索赔情况进行审核;

    (六)其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审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区直国有企业。工程造价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行为;

    (二)社区居委会(经联社)。工程造价预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行为。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

    社区居委会(经联社)一级。工程造价预算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委托审核,审核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工程造价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经联社)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工作接受区财政局业务指导和管理。区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对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行为及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编制工程预算书,并成立工程项目领导小组,通过市场调查或多方询价,拟定初步金额,报单位党(工)委(党组)会议审定后确定项目控制价。

    第十三条  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可凭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受理财审。工程造价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凭立项等资料受理财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处理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经该项目招标核准部门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项目审批部门抄送同级监督机关备案。

    对于紧急抢险救灾等时效性较强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预算审核,但建设单位必须在30日内补齐财审资料。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工程造价预算报送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设项目已批准立项并核准初步设计概算的,送审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概算,否则不予受理。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超过项目投资计划的,必须由原立项批准机关重新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包括:

    (一)工程预算书(附送工程量计算过程);

    (二)建设项目立项等批文;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质图纸及CAD电子图)及技术资料;

    (四)要求审核工程项目预算的函(简述项目立项情况或资金来源情况、列明审核项目名称及金额、是否包含工程其他费用);

    (五)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区政府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将工程预算资料送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一)受理。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收集完整齐全的工程预算资料,经整理后编制资料目录,向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报审;

    (二)审核。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必须对报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资料手续齐全的工程预算组织进行审核。对资料手续不齐全的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尽快补齐有关资料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三)校核。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组织咨询机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校核;

    (四)结论。咨询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与咨询机构的校核结果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

    (五)定案。区财政局根据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经审核把关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预算审核的复函。

    街道办事处根据“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经审核把关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批复文件。

    “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工程预算审核的复函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是办理工程拨款,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等事项的依据。

    工程预算审核的复函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确定的金额是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工作时效。自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提交完备之日起,工程造价预算500万元(含)以下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5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含)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的在4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亿元(不含)以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核时限。

    第三章  工程结(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文件资料要完整、齐全、有效,手续要完备。

    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工程结(决)算报送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包括:

    (一)工程结算书(附送工程量计算过程);

    (二)工程竣工图(纸质图纸及CAD电子图)和竣工验收证明;

    (三)招标文件及招投标有关资料;

    (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和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五)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

    (六)工程洽商记录表(或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及“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等付款资料;

    (七)要求审核工程项目结算的函(简述项目完成情况、立项情况或资金来源情况、列明审核项目名称及金额、是否包含工程其他费用);

    (八)其它与结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财务决算文件资料包括:

    (一)要求审核工程项目决算的函(简述项目完成情况、立项情况或资金来源情况、列明审核项目名称及金额);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其电子文档;

    (四)竣工财务决算基建支出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概算调整、动用预备费等批复文件;

    (六)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及明细;

    (七)历年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十二)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项目相关合同;

    (十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会议纪要;

    (十五)项目涉及会计科目帐页;

    (十六)其他相关的财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决)算审核的基本步骤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区财政局根据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决)算审核报告书”,经审核把关后,出具工程结(决)算审核的复函。

    街道办事处根据“工程结(决)算审核报告书”,经审核把关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批复文件。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的复函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决)算审核的工作时效。自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提交完备之日起,工程造价预算500万元(含)以下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5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含)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含)的在4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亿元(不含)以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核时限。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的审核工作,无故拖延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的,或拒绝、隐匿、提供虚假材料的,区财政局有权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区财政局暂停建设工程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各应严格建立本区、本街道社区居委会(经联社)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登记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监管。咨询机构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取消其在濠江区投资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按程序申请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由项目及资金计划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八条  对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者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除责令限期追回投资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中信汕头滨海新城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年28日止。原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濠江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濠府〔201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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