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濠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2017-07-28 15:32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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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濠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区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汕头市濠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政府和部门职责

    3 风险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通报

    3.3 预警响应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债务风险分级

    4.3 初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4.4 中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4.5 严重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记录总结

    5.2 责任追究

    5.3 评估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资源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安全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构建区一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和《汕头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规范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包括政府债务风险、或有债务风险以及其他债务风险。

    1.3.1 政府债务风险

    (1)一般政府债务风险:指政府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方式筹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安排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2)专项政府债务风险:指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专项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安排来源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3)存量债务风险:指《预算法》修订前政府以地方政府债券、银行贷款、BT 融资、拖欠款项、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的存量政府债务,在使用之后债券完成债务置换之前,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1.3.2 或有债务风险

    (1)担保债务风险:指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担保形成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当举借单位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风险。

    (2)救助责任风险:指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为公益性项目的举债,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风险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风险。企业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债务,政府不承担救助责任。

    (3)PPP 合作风险: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项目合同中明确由政府承担的风险责任,包括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以及不可抗力等突发情况而产生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1.3.3 其他债务风险

    指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债务偿还责任风险。

    1.4 工作原则

    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权责一致、上下联动,及时预警、妥善处置,追究责任、维护稳定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1)区政府负责并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

    (2)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原则各负其责。

    (3)发生债务风险时,由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财政部门、发展规划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债务单位等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4)财政部门是本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审计、金融等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部门。

    2.2 政府和部门职责

    (1)区政府职责:制定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在上级财政部门转贷限额范围内规范举借新增政府债务,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债务风险情况。对本区债务风险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启动实施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提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总体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领导小组文电,起草相关简报。

    (3)财政部门职责: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向本级政府报告债务风险情况。研究提出本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4)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职责:落实安排好债务还款资金,配合财政部门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偿债资金分类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制定或有债务年度还款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定期梳理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据实填报各类报表,存在逾期债务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出现债务偿还风险时,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方案。

    (5)发展规划部门职责: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 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6)审计部门职责: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进行审计监督,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债务风险处置及责任追究工作。

    (7)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8)其他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风险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上级通报的全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水平,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估全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全区债务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并从低到高划分预警级别。具体预警指标和级别划分分别按上级制订的标准执行。

    3.2 预警通报

    区财政局根据预警监测结果,定期向区政府通报债务预警级别,同时将风险监控信息通报区发规、审计等相关部门,形成多部门监管联动效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当预警通报为债务高风险,要采取措施化解存量债务,降低债务风险,并将新增债务按明细项目逐项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1)财政部门应定期梳理到期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结合债务风险预警情况,预计到期政府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 2 个月以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债务违约风险信息,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有关单位应定期了解或有债务到期情况,预计或有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 1 个月以上向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或有债务违约信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对确实需要承担的政府偿债责任,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报告的债务风险信息确认确实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发生严重债务风险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

    (4)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债务类别、期限、本金、利息,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债务原定偿还计划、来源安排,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已采取的应对措施、效果,计划采取的化解风险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4.2 债务风险分级

    4.2.1 初级债务风险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债务存在一定到期债务逾期现象,逾期债务率在10%以上,但未超过20%。

    (2)政府确定应承担的或有债务和其他债务偿还责任超出本级政府筹资能力,但偿债缺口未达到上一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 1/12。

    4.2.2 中级债务风险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债务逾期现象较严重,逾期债务率在 20%以上,但未超过50%。

    (2)政府确定应承担的或有债务和其他债务偿还责任超过本级政府筹资能力,偿债缺口达到上一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2 以上,但不足1/6。

    4.2.3 严重债务风险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政府到期债务大面积逾期,逾期债务率50%以上。

    (2)政府确定应承担的或有债务和其他债务偿还责任超过本级政府筹资能力,偿债缺口达到上一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6 以上。

    4.3 初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区财政局将区初级债务风险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启动债务风险响应措施。

    (1)责成发生债务违约风险的区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有关单位筹资能力不足的,在保障基本运作和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支出及扣减部门经费。

    (3)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化解债务风险。

    (4)发生初级债务风险偿还市财政部门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先行代垫偿还。

    4.4 中级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区政府除采取初级风险应对措施以外,还应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政府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政府报告。

    (2)采取初级风险应对措施筹集资金不足偿还到期债务的,可申请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财政资金。使用区财政代垫资金的有关单位,应提出可行的资金限期归垫计划,并出具归垫承诺。代垫资金通过扣减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自筹资金解决。

    (3)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向上级政府申请救助,包括说明债务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4)区政府应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5 严重债务风险应急响应

    区政府除采取初级、中级风险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政府成立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2)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债务风险详细情况向区政府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区财政局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压减地方建设项目支出,统筹财力优先偿还到期债务。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4)到期债务全部消化之前,暂停有关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有关表彰评比资格。

    (5)区政府与市财政局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报告机制,如有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6)区政府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6 信息发布

    坚持及时、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减少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舆情的负面影响。

    4.7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记录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责任追究

    5.2.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本级政府超过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政府和部门、单位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债务;举借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未列入调整预算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并在本级人大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和省关于债务举借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包括: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未经政府批准举借债务;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既定用途;违规干预金融机构正常活动或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5.2.2 责任追究机制

    发生严重债务风险时,区政府应在风险解除后立即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

    (1)发生严重债务风险时,区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风险责任专项调查,分析查找风险产生的原因、过程、危害和责任。

    (2)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金融等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债务单位开展责任调查,对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债务风险责任进行定性分析,形成债务风险责任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3)区政府应将债务风险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财政、审计、金融、人民银行、银监等监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对债务风险责任核实认定。

    (4)经区政府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按照行政问责规定应予以行政处分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处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3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风险发生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全区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应安排人员负责落实有关工作。

    6.2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时,要统筹财政资金、政府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还资源,为偿还到期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3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应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订,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7.3 预案修订

    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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