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濠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四届二十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人社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濠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养老保障对象
根据各社区居委会被征地情况、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等,结合各社区实际,确保公平,采用“一居一策”的方式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一)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可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可根据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为确定的对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粤府办〔2010〕41号文印发前已经计提养老保障金的征地项目,可按该文规定为确定的对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计提的养老保障金不足个人缴费金额90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为参保人参加若干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优先为以下人员参保:
1.被征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且由农户固定承包经营的人员;
2.年龄较大的人员;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经参加了若干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不足缴费9000元、缴费年限15年的人员。
(二)不能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可将计提的养老保障金(包括该文印发前征地项目所计提的养老保障金)平均分配给个人,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分配金额低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的,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支付;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当年度已缴费的参保人,可将补助的养老保障金用于下年度的个人缴费。
在不超出所计提养老保障金情况下,由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通过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方案,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将实施方案报区人社局、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养老保障待遇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且满足一次性缴费15年、养老保障金不低于9000元的参保人,缴费期间享受相应的个人缴费补贴。政府补贴按《关于印发汕头市濠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濠府〔2012〕24号)文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缴费期间不予补贴,下同)。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可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70号)文件执行。
(二)已参加若干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满足缴费15年、养老保障金低于9000元的参保人,如今后其他征地项目计提的养老保障金可继续为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满足累计缴费15年,养老保障金不低于9000元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可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或以计提的养老保障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参保年限满后,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汕濠府〔2012〕24号文规定执行。参保人计提的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待遇,且只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再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应继续缴费或补缴至符合规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如不愿意继续缴费或补缴的,只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三、办理流程
(一)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或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名单”,见附件1),并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
(二)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见附件2);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被征地社区居委会(见附件3)。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凭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参保人员名单、公示及公示结果说明等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见附件4)。
(四)区人社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见附件5),并抄送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社保分局、经办银行。
(五)经批复同意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将参保人员名单提交经办银行,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将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经办银行专户,由经办银行按相关程序将资金一次性划入参保人个人帐户。
(六)经办银行划款成功后,将划款信息反馈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被征地社区居委会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人社局备案。
(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参保登记手续,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及经办银行另行规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涉及的政府补贴申请渠道参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资金申请渠道进行,区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分局要密切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计提养老保障金的领取
(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如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继续参保缴费,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由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说明,连同具体参保人员名单送区社保机构审核后,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
(二)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反馈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
(三)经上述程序确认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所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由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将人员名单、公示及公示结果说明报区人社局,并申请所需养老保障金。
(四)区人社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由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将所需资金一次性划给经批复同意的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公户。
(五)被征地社区居委会收到资金后按照相关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做好签收回执工作,资金发放信息汇总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区人社局备案,并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6)。
五、基金监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区社保分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台帐、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并接受区监察、审计、人社、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使用程序、资金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