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濠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汕头市濠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5〕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守底线、保护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用地,切实解决城市建设占用优质耕地问题,确保生态安全。
(二)坚持合理配置、节约集约。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统筹区域发展和生态建设。整合土地管理政策,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三)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
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防止城市无序扩张。确需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要按照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要求,对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对于建设用地的调整,以布局优化为主,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统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式城市发展,合理保障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四)坚持多规衔接、标准先行。
加强沟通衔接,确保我区规划指标调整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坚持标准先行,提前对接相关规划标准,切实加强与主体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衔接,充分吸纳珠三角全域规划、“三规合一”工作成果,逐步实现“多规”融合,深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清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指标使用现状。
以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和近年来规划用地报批项目数据为基础,深入分析全区规划期内各项规模指标使用情况,摸查我区规划期可调规模指标数量,形成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指标统计图表,为规划目标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提供依据。
(二)合理调整完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省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环境承载潜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结合变更调查数据,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变的情况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指标。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新农村建设等战略要求,按照资源环境承载实际能力,科学规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统筹安排城乡用地,优化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
(四)更新完善数据库。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做好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并同步更新完善规划数据库,严格核查规划数据质量,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促进规划有效衔接。
针对不同规划之间空间布局的差异,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5〕7号)要求,协调解决规划之间存在的冲突,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重点解决与城乡规划协调的问题。在规划数据库中增加“三旧”改造图层。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保持不变,区级规划为2010—2020年。
(三)调整范围。
规划均可按国家、省和市的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如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可探索打破行政界线,编制区域性功能片区规划。
(四)合理调整规划指标。
1.原则上不调整基本农田范围。确需调整的,在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规定前提下,优先通过调整多划(预留)基本农田方式解决,确保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允许在保障规划期内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将已安排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具有生态功能、不可建设的山体、水面等地块上的建设用地规模调出。除穿越开发园区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外,其他道路需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3.允许规划修编时未能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上图入库,优先安排上轮规划中已办理审批且无法复垦的建设用地地块;我区可从规划修编时未能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预留部分规模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留用地建设,预留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需上图入库,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审查数据库时,要严格区别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审查要求,严禁突破约束性指标。
(五)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规划调整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一并进行。
1.认真开展补充耕地能力评估工作,查清可用于补充耕地的后备耕地资源,确保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有效实施。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科学评估补充耕地能力,实行“以补定占”。
2.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区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作适当调整。
3.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成片水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调整前已划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调出。严禁以调入零星分散低效耕地方式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连片优质耕地,调整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和连片程度应比调整前有提高。
4.原则上不得将水田调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确需调入的,要确保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中的水田数量不增加。
5.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时,不得调出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对用于宅基地建设,且非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地块现状又非水田的基本农田,可予以调出。
6.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凡是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涉及的基本农田划入、划出,必须按要求做好核实举证、论证核定等工作,确保程序依法依规,调整有据可查。
7.新划入基本农田需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报批前完成验收工作。
(六)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以调整优化布局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发展,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
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开展土地整治,促进农民住宅向中心村集中。
3.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生产性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要求,统一纳入调整完善工作部署和程序;要切实维护和保障规划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借规划调整完善之机对正在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进行调整,严禁“规划跟着项目走”、频繁调整规划等现象。
4.划定城市开发边界要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开发边界,适当微调,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5.区级规划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面积的20%。
6.本轮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复垦区面积及复垦比例不得增加,复垦区范围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纳入复垦区范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且无法复垦的,在提供拟调入地块比拟调出地块易于复垦的理由以及拟调入复垦区地块未批为建设用地证明的前提下,可调整复垦区范围。新调入复垦区的地块必须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旧区,且需优先安排复垦。
7.不得减少禁止建设区面积。涉及调整范围的,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衔接。在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七)报批工作要求和程序。
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工作安排及时限
(一)前期阶段(2015年5月20日前)。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局报送涉及规划调整完善的用地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区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草案)。涉及规划调整完善的用地项目需提供用地项目简介文件材料、用地范围坐标图件及相关资料。
区国土、农林水务、规划、城建环保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做好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举证材料工作。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摸查任务基础数据,尽量减少或避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我区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相互影响。
区国土资源局做好工作实施方案和专项经费预算报区政府审批落实。
(二)编制规划调整方案(2015年7月15日前)。
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摸查我区规划期可调规模指标数量使用情况,收集汇总区级规划调整完善项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完成区级方案(草稿)公示、征求意见等工作,并报区政府审批。区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的专题会议审查通过后再上报审批。
(三)上报规划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7月底前)。
区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征求意见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核,于2015年12月底前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四)规划备案(2016年6月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经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按要求备案。
上述时间安排均为该项工作最终完成截止时间,有关工作可提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政府成立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秦波区长担任组长,陈木鹏主席、欧阳升常委、林文光、李小锋、郭耀宇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国土资源局、农林水务局、监察局、财政局、发展规划局、城建环保局、经信局、民政局、旅游局、法制局等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由区各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具体事务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全力协助和配合。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指导开展调整完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调整完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将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具体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规划调整完善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