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方针、市场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及造价市场管理、住宅建设、房地产管理、建筑业(含装饰)、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建设事业和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发展战略及规划,负责各项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区建筑(含装饰)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测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组织处理建设工程事故。
(三)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建设安装(含装饰)施工、建筑制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劳务管理、绿化配套、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负责办理外来及外出开发、勘察、设计、测试、绿化、造价、监理、建筑施工单位的审核报批手续。
(四)参与制订全区城市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指导街道村居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管执行;负责管理城区的园林、绿化、环卫工作。
(五)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评价。
(六)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白蚁防治工作;协调、指导街道村居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七)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实施。
(八)负责系统劳保费审核及统筹管理;负责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申报等工作;负责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拟订有关城市防空袭方案、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监管实施;负责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区域内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除生态保护规划外);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十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各街道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对企业(个人)环保守法的考评。
(十三)负责全区污染减排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审核和考核工作。
(十四)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五)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十六)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权限依法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十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十九)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和绿色社区(学校)建设。
(二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一)负责环境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二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推广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设10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机关政务(含电子政务)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接待、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调研并起草综合性材料;组织答复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
(二)人事教育股((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党群、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信访、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受理建筑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党员的民主评议及纪律教育,承办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案件的审议,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普法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机关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所承担的市政建设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省市下拨的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创建宜居城乡工作资金、创建无障碍城市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计划、拨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指导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抓好全系统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工作。
(四)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负责区级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报建;按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和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
(五)建筑市场及质量安全监管股(建筑节能管理股、勘察设计管理股)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白蚁防治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办理外来、外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的相关手续;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的组织联络、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学习交流、专业技术攻关等活动;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其选址、可行性研究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评价工作;负责施工图的审查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办理外来、外出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手续;受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阶段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组织起草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劳务、监理企业安全资质的审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六)燃气管理股(人防股)
拟订城市燃气行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负责区管道燃气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燃气协会的业务工作;负责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负责修编区人防的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协助上级人防部门对本区内人防设施、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和试鸣工作。
(七)市政与园林管理股
负责编制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挖掘及其配套绿化工程、桥梁、排水、排污、停车场等)的组织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绿化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的技术管理;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进步规划;负责对市政设施管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参与环卫工程项目的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城镇、村居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承办处理市政工程经济遗留问题;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八)房屋产权管理股(房产管理局)
指导、协调全区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区房地产确权、交易、租赁管理、备案;负责房产开发企业及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审查核发工作;办理外来、外出开发企业的相关手续;负责商品房预售备案,房产销售、交易、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管理,物业管理工作;办理核发有关房屋产权证;负责房产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房产市场非法交易行为;承办本区范围内有关房产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环评综合股
制定并组织实施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草拟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区划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污染减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审核、考核工作;负责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按权限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和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申请上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教育宣传和环境信息管理;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个人)环保守法核查;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农村生态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和绿色社区、学校建设;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初审工作;承办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的监督工作;协调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保科技成果。
(十)监察股
负责建筑市场、燃气市场、人民防空工程的综合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执法信息交流;负责执法案卷管理、归档;监督、指导区质监站、安监站的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烟尘控制区及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依法对全区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受理环境信访,承办区管污染源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要求,组织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区管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初审和备案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化、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区级环境保护资金并负责相应项目的监督;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