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区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及时报送食品药品重大信息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和处罚。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经营(零售)、保健食品经营、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的执行,建立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出具药品出口、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的销售证明。
(四)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稽查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送检,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九)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3个股(室)和1支稽查执法大队: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法制、行政诉讼等工作;拟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等工作;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机关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和资产的管理等;负责人事、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公开行政许可项目。
(二)食品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统一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制定全区食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的建设,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药械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药品、一类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和化妆品生产的日常监管;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负责出具药品出口、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的销售证明;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区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推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的建设,承担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稽查执法大队
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稽查工作,调查取证和查处违法行为。拟订、组织实施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送检;协调开展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与区农林水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林水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渔业除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品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负责禽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林水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二)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核及证件发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申请、审核及证件发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和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与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待市明确后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