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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2754542113A/2023-0101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16
名称: 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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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区鱼丸与餐饮协会:

  《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达濠鱼丸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达濠鱼丸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达濠鱼丸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和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濠鱼丸,是指濠江区现辖行政区域内质量特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达濠鱼丸》地方标准规定的鱼丸。

  第四条 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指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批准的达濠鱼丸产地范围,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协会)协助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达濠鱼丸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受理和初审生产企业提交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三)依据职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等有关情况;

  (四)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五)督促指导区鱼丸与餐饮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指导达濠鱼丸产业发展;

  (六)完成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鱼丸与餐饮协会主要职责:

  (一)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协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开展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二)指导生产者建立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追溯体系,鼓励和推动达到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使用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按要求统计汇总各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情况,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告;

  (四)完成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条 凡在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达濠鱼丸产品生产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使用。未经核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提交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生产企业提交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需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账和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保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可以溯源。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将其选定的印刷单位、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印刷数量不得超过备案数量,并建立专用标志印刷和使用台账,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鱼丸与餐饮协会报送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下年度使用计划等,区鱼丸与餐饮协会汇总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从事达濠鱼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必要时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形势发展需要进行修改。